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9-14
刑事拘留的时间不是从被抓的那天算起,是从被抓的第二天算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律分析】
不是,从判刑之日计算。中主刑的刑期计算是:
1.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狗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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