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4-03-22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年事已高和经济原因无法抚养的,应由顺序监护人承担,比如说叔叔、姑姑、舅舅、姨妈等都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被判刑孩子没人抚养,孩子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毒品犯罪
#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