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不能自理监狱同意保外就医,当地司法局不接受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7-23 18:09:20

一、的条件: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或者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和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的罪犯,从执行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二、的程序:1、由所在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报监区审核; 2、监区同意后,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鉴定医院进行鉴定,由鉴定医师填写《病残鉴定书》,再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初审; 3、刑罚执行科组织刑罚执行委(包括法医和检察院)员会进行合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合议审批表》; 4、通知家属取保,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并经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5、报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审查,由监狱管理局审批; 6、宣读《暂予监外执行犯守则》、《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须知》,由服刑人员和具保人签名; 7、《填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报道证》,予以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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