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观侵吞能否构成贪污罪
发布时间:2024-11-22 10:34:57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的构成要件,不构成。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 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犯罪客体要件: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侵犯的是职务的廉洁性。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 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4. 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的重要特征。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三、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侵吞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则不符合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卷入了刑事案件,想要委托资深,可以咨询庭立方官网客服留下【案件类型】,全国任何地区我们都能为您推荐适合您案子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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