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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的规定

发布时间:1999-04-02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对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的规定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9.04.02 
【实施日期】1999.04.02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97年6月1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报送紧急信息的通知精神和高昌礼部长在1998年12月全国司法厅局长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对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特作如下规定:

 

  一、上报的内容

  1.干警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造成死亡的;

  2.干警玩忽职守,造成罪犯3人、劳教人员5人以上集体脱逃的;或者造成未经减刑的死缓、无期犯或其它重要罪犯、重点三类劳教人员脱逃的;

  3.干警徇私枉法,私放罪犯、劳教人员,或私带罪犯、劳教人员外出,造成脱逃的;

  4.干警在执法活动中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监狱、劳教所发生罪犯、劳教人员暴狱、骚乱的;

  6.罪犯、劳教人员10人以上聚众闹事、斗殴,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7.罪犯、劳教人员行凶,造成罪犯、劳教人员2人以上死亡或4人以上重伤的;

  8.罪犯、劳教人员行凶,杀害干警、武警、职工、群众的;

  9.监狱、劳教所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10.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疫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5人以上的;

  11.监狱、劳教所与周围群众发生纠纷处理不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人员重大伤亡或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

  12.枪支、弹药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被盗的;

  13.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其它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上报的程序

  1.事件发生后,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到部;详情随时续报;自理完毕,上报结果。

  2.监狱、劳教所负责分别向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报告;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负责向司法厅(局)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报告,同时分别报司法部监狱局、劳教局。

  3.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部监狱局、劳教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部领导。

  4.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向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

  5.部监狱局、劳教局、监察局定时定人交流汇总,并监督处理。

 

  三、监狱、劳教所发生其它事件,仍按部监狱局,劳教局原下发的有关规定上报;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按纪检、监察有关规定上报。

 

  四、司法行政系统其它单位,如发生重大问题,也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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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9.04.02 
【实施日期】1999.04.02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97年6月1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报送紧急信息的通知精神和高昌礼部长在1998年12月全国司法厅局长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对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特作如下规定:

 

  一、上报的内容

  1.干警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造成死亡的;

  2.干警玩忽职守,造成罪犯3人、劳教人员5人以上集体脱逃的;或者造成未经减刑的死缓、无期犯或其它重要罪犯、重点三类劳教人员脱逃的;

  3.干警徇私枉法,私放罪犯、劳教人员,或私带罪犯、劳教人员外出,造成脱逃的;

  4.干警在执法活动中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监狱、劳教所发生罪犯、劳教人员暴狱、骚乱的;

  6.罪犯、劳教人员10人以上聚众闹事、斗殴,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7.罪犯、劳教人员行凶,造成罪犯、劳教人员2人以上死亡或4人以上重伤的;

  8.罪犯、劳教人员行凶,杀害干警、武警、职工、群众的;

  9.监狱、劳教所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10.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疫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5人以上的;

  11.监狱、劳教所与周围群众发生纠纷处理不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人员重大伤亡或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

  12.枪支、弹药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被盗的;

  13.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其它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上报的程序

  1.事件发生后,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到部;详情随时续报;自理完毕,上报结果。

  2.监狱、劳教所负责分别向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报告;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负责向司法厅(局)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报告,同时分别报司法部监狱局、劳教局。

  3.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部监狱局、劳教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部领导。

  4.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向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

  5.部监狱局、劳教局、监察局定时定人交流汇总,并监督处理。

 

  三、监狱、劳教所发生其它事件,仍按部监狱局,劳教局原下发的有关规定上报;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按纪检、监察有关规定上报。

 

  四、司法行政系统其它单位,如发生重大问题,也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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