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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嫌疑人一般有什么样的心理特征?

发布时间:2011-07-13

    第一,犯罪动机,牟取暴利,满足贪婪的物质欲望几乎是所有毒品犯罪人的心理动力.毒品价格的地区差异悬殊,高额的收益,对那些渴望一夜暴富的犯罪人极具诱惑力.第二,.错误的认识,很多调查发现,毒品犯罪人法制观念模糊,且受错误的观念支配,他们把毒品犯罪活动叫成"做生意",认为不偷不抢,愿买愿卖,无非是赚点钱,不认为是犯罪行为.第三,偏颇的人生价值观,许多毒品犯罪人具有极端的利己主义思想,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作为人生信条,推崇金钱至上,追求及时行乐,把"寻求刺激,尽情享乐"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在这些错误思想观念的支配下,贩毒者贩卖毒品,只管乱赚钱,不管害人不害人;吸毒者为了维持毒瘾,不顾一切地偷,抢,骗,任意践踏法律.第四,毒品犯罪人的人格特征
        国内有人用加利福尼亚人格调查表(CPl)对378名在押毒品犯进行了测验,并应用聚类分析技术将毒品犯人格划分为三种类型:(1)怯弱—不成熟型;这类毒品犯的典型人格特征为:缺乏自信,沉默寡言,不喜欢竞争,因循守旧,行动缓慢刻板,眼界和兴趣狭窄,害羞,退缩,迟疑不决,自我怀疑,行为被动,缺乏独立性,依赖他人,不够关心职责和义务,对批评敏感,倾向于从个人观点解释事物;(2)独立—不成熟型;这类毒品犯的典型人格特征为:比较聪明,反应敏捷,行为独立,与周围的人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不愿屈服他人,善于负责和自我克制,不愿惹是生非.他们自己意识不到或不愿意识自己过去的行为是一种罪恶,不易承认自己的罪责,对劳动改造有抵触的心理.(3)可控制—不成熟型;这类毒品犯的典型人格特征:具有较好的社交能力,自信,善于讨好管教干部,能够较好地处理与其他罪犯或管教人员的关系。

刑法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3号)

(三)其它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四川省禁毒条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821.html

(四)典型案例

1、方荣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747.html

2、刘建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7659.html

3、思小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229.html

4、犯罪嫌疑人支某家属通过四川刑事律师网委托网站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担任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辩护人: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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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犯罪动机,牟取暴利,满足贪婪的物质欲望几乎是所有毒品犯罪人的心理动力.毒品价格的地区差异悬殊,高额的收益,对那些渴望一夜暴富的犯罪人极具诱惑力.第二,.错误的认识,很多调查发现,毒品犯罪人法制观念模糊,且受错误的观念支配,他们把毒品犯罪活动叫成"做生意",认为不偷不抢,愿买愿卖,无非是赚点钱,不认为是犯罪行为.第三,偏颇的人生价值观,许多毒品犯罪人具有极端的利己主义思想,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作为人生信条,推崇金钱至上,追求及时行乐,把"寻求刺激,尽情享乐"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在这些错误思想观念的支配下,贩毒者贩卖毒品,只管乱赚钱,不管害人不害人;吸毒者为了维持毒瘾,不顾一切地偷,抢,骗,任意践踏法律.第四,毒品犯罪人的人格特征
        国内有人用加利福尼亚人格调查表(CPl)对378名在押毒品犯进行了测验,并应用聚类分析技术将毒品犯人格划分为三种类型:(1)怯弱—不成熟型;这类毒品犯的典型人格特征为:缺乏自信,沉默寡言,不喜欢竞争,因循守旧,行动缓慢刻板,眼界和兴趣狭窄,害羞,退缩,迟疑不决,自我怀疑,行为被动,缺乏独立性,依赖他人,不够关心职责和义务,对批评敏感,倾向于从个人观点解释事物;(2)独立—不成熟型;这类毒品犯的典型人格特征为:比较聪明,反应敏捷,行为独立,与周围的人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不愿屈服他人,善于负责和自我克制,不愿惹是生非.他们自己意识不到或不愿意识自己过去的行为是一种罪恶,不易承认自己的罪责,对劳动改造有抵触的心理.(3)可控制—不成熟型;这类毒品犯的典型人格特征:具有较好的社交能力,自信,善于讨好管教干部,能够较好地处理与其他罪犯或管教人员的关系。

刑法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3号)

(三)其它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四川省禁毒条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821.html

(四)典型案例

1、方荣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747.html

2、刘建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7659.html

3、思小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229.html

4、犯罪嫌疑人支某家属通过四川刑事律师网委托网站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担任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辩护人: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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