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6-19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

2009年6月19日  公复字[2009]3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如何适用扣押或提取的请示》(粤公请字[2008]3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和文件,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六十条规定

的物品,都应当提取,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二、对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提取的物品或者文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扣押,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

份,其中一份装订在现场勘验、检查卷宗中。
    (一)经过现场调查、检验甄别,认为该物品或者文件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
    (二)现场难以确定有关物品或者文件可否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需要进一步甄别和采取控制保全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持有的物品、文件。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6-19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

2009年6月19日  公复字[2009]3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如何适用扣押或提取的请示》(粤公请字[2008]3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和文件,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六十条规定

的物品,都应当提取,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二、对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提取的物品或者文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扣押,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

份,其中一份装订在现场勘验、检查卷宗中。
    (一)经过现场调查、检验甄别,认为该物品或者文件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
    (二)现场难以确定有关物品或者文件可否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需要进一步甄别和采取控制保全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持有的物品、文件。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