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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51

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简要案情:被告人张(男,20岁)与被告人赵(男,19岁)一起在外游荡,因身上所带钱财所剩无几,便商量去抢劫附近的杂货店。两人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晚10时许,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一边大声说:“深更半夜的,你们干什么?”一边去开门。开开门后,二人见店主身材魁梧,难以对付,扭头就跑,店主急忙追赶,将被告人张抓获。后赵也被逮捕归案。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犯罪即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他们买好刀,已经敲门了,应该属于是开始了犯罪行为了。被告人是出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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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930.html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0.04.20
【实施时间】 1990.04.2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966.html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1.06.28
【实施时间】1991.06.28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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