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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1-07-13

问: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简要案情:一名患有绝症的病人,担心自己死后妻子无人照料,把他的妻子杀死了。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他的妻子患精神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咨询该罪犯的量刑标准。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影响量刑的因素有很多,犯罪行为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动机、认罪态度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对于该罪犯的量刑,还需要综合整个案情,在正确评价罪行轻重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给于适当的量刑。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字号】法释[1999]18号
【颁布时间】1999.10.20 【实施时间】1999.10.20
http://www.scxsls.com/Ztarticle_373.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字号】法释〔2000〕33号
【颁布时间】2000.11.15 【实施时间】2000.11.15
http://www.scxsls.com/Ztarticle_374.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徐某涉嫌故意杀人最终无罪释放
http://www.scxsls.com/Ztarticle_388.html
付某故意杀人案死刑辩护成功
http://www.scxsls.com/Ztarticle_391.html
【故意杀人罪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ZtIndex_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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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一名患有绝症的病人,担心自己死后妻子无人照料,把他的妻子杀死了。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他的妻子患精神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咨询该罪犯的量刑标准。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影响量刑的因素有很多,犯罪行为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动机、认罪态度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对于该罪犯的量刑,还需要综合整个案情,在正确评价罪行轻重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给于适当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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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字号】法释[1999]18号
【颁布时间】1999.10.20 【实施时间】199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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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字号】法释〔2000〕33号
【颁布时间】2000.11.15 【实施时间】2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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