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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需要最高院核准吗?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盖院印问题的电话请示的复函》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条文】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ZtList_208.html
【死刑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ztindex_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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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盖院印问题的电话请示的复函》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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