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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类犯罪案件中代为销售赃物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代为销售”是现行《刑法》对销售赃物行为的概括描述,结合司法实践,销售赃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代销,即接受本犯委托,按商定价格出售赃物,如销售无果,仍将赃物退回本犯,这是代为销售最狭义的理解。(2)推销,即行为人公开以签合同或其他方式对赃物进行销售,这是通常意义上的销售行为。(3)斡旋,即在本犯与收赃人之间居间介绍买卖。这也是代为销售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这样就不要求行为人在销赃的过程中实际接触到赃物。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代为销售行为的对象是赃物,不论其是否具有销赃的目的,也不管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均不影响销赃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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