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追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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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相关法律条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法释〔2009〕19号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6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六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