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信用卡,抢劫信用卡,,量刑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一方抢劫信用卡后仍然控制着被害人,知情的另一方帮助取款的,成立的共犯。甲抢劫信用卡后并未控制被害人,事后乙使用甲所抢劫的信用卡的,对乙的行为应视使用性质认定为(在机器上使用)或(对自然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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