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2-07-23
庭立方: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辩护人的相同之处在于:(1)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范围等于辩护人的范围,都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当然也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2)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人数等于辩护人的人数。在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与辩护人的人数相同,均为l至2人。(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面承担的告知义务与其在委托辩护人方面承担的告知义务相同。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委托开始的时间不同: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最早时间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而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最早时间已被2012年《刑事诉讼法》提前到“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32、44、45条;
六部委《规定》第1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17、318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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