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12-07-23
庭立方:根据,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往往受到、被告人的信任,会经常获取一些不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律师对这些情况应当保密,这样规定能切实维护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只有在律师知悉的信息是正在或者即将发生的几种严重犯罪时,才负有义务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因此,“保密”和“通报”是一个原则和例外的关系。保密是原则,通报是例外,通报的情况非常有限。保密和通报是立法过程中的利益价值选择,是一种立法技术。那么,如何既做到保密,又向司法机关通报严重危害情况?一方面,凡是发生在过去的,不管什么案件律师都应该保密;另一方面,如果是将要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犯罪,就应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这是避免发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46条;
《律师法》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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