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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担任辩护人过程中,应当如何在保密和通报之间平衡?

发布时间:2012-07-23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往往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会经常获取一些不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律师对这些情况应当保密这样规定能切实维护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只有在律师知悉的信息是正在或者即将发生的几种严重犯罪时才负有义务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因此,“保密”和“通报是一个原则和例外的关系。保密是原则,通报是例外,通报的情况非常有限。保密和通报是立法过程中的利益价值选择,是一种立法技术。那么,如何既做到保密,又向司法机关通报严重危害情况?一方面,凡是发生在过去的,不管什么案件律师都应该保密;另一方面,如果是将要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犯罪,就应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这是避免发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46条;

《律师法》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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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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