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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果能否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12-07-24 06:17:54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四川省人民曾于1999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批复中指出,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测谎结果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尽管将“鉴定结论”的用词改为“鉴定意见”,但测谎结果也不属于“鉴定意见”的范畴,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4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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