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07-24
庭立方:根据,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以及其他有关实物和痕迹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物证与书证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某个物品即使记载有文字、符号、图画等,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是书证而是物证。二者的联系是:如果某个物品不仅能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也能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或者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这个物品就既是物证又是书证。在理论上,这种情况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通过信的内容查出了,属于书证,同时又通过笔迹鉴定得出该信是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在实务中要注意:其一,并不是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是书证,有些文字材料不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而是以其存放地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那么它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其二,并不是所有的书证都一定要写在纸张上,有些文字材料不是写在纸上的,而是写在其他物质材料如布、石头等上面的,但只要它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对案件起证明作用,那么它就是书证而不是物证。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48条;
公安部《规定》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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