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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防范

发布时间:2012-08-02 09:43:18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律师分析:
 在实践中,民营中小企业往往将信用卡透支当作日常融资的手段,民营企业谨防将信用卡“善意”透支转换成“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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