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2-08-03
庭立方:根据,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终结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制作侦查终结报告。(2)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移送审查起诉和撤销案件两种,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中,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3)案卷材料的整理和立卷。2012年《刑事诉讼法》特别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前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的权利,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如果是书面意见还必须附卷。(4)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这也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订的内容,使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更为清晰地了解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尤其是有助于律师了解案件进展的关键环节,从而依法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60、161条;
公安部《规定》第261—26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34—2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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