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3
庭立方:根据,侦查中撤销案件的条件是发现不应对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此外,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5、161条;
公安部《规定》第168、169、26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37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16:23
2024/05/09 16:15
2024/05/09 15:14
2024/05/09 15:10
2024/05/09 11:30
2024/05/09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