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和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四种。
第一,一般羁押期限为2个月,这是指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延长羁押期限。考虑到特殊刑事案件的需要,对侦查羁押期限作了灵活规定,即只要是所规定的特殊案件,并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决定,侦查羁押期限便可以延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前述3个月期限届满还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即这些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达到5个月;(3)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依照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即达到5个月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即这类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到7个月。(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进行身份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第四,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主要是指对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包括侦查羁押期限)。
●关联条文
《》第147、154—158条;
公安部《规定》第127—13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21—2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