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24
庭立方:根据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解释】本条是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是指遵守公安机关向其宣布的有关会客的要求和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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