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根据第三百一十六条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的行为。这里的“劫夺”,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将罪犯、被告人、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押解控制中夺走的行为。劫夺行为,有的针对押解人员实施,有的针对押解的车辆、船只等实施,只要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劫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劫夺的对象不是正在押解途中的,不构成本罪。如劫夺监狱、看守所中的罪犯、被告人、,一般要聚众持械进行才可能完成,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犯罪。根据本款规定,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劫夺重刑犯或者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多人进行劫夺或者劫夺多人的;持械劫夺的;社会影响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