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鹏 严选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9-26
庭立方:根据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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