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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条

发布时间:2013-02-22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修改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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