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3-25
庭立方:单位分支机构等的主体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在具体处理上,应当注意两点:?
1 对于仅参与决策会议,并非犯罪提议者或实际决策者的单位负责人,可以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单位负责人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了非起主要、关键作用的犯罪行为的单位职工,可以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 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裁量刑罚时,不能想当然地认定每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必然大于所有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尽量根据各自在单位犯罪中实际所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次罪责,体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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