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4-24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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