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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3-04-27

 

关键词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和主流观点
承包、租赁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都只是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强化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强化经营者的责权利、完善企业机制的方式。企业的所有者既然将企业租赁、承包给他人,租赁人、承包人势必以企业的名义参加经济活动,企业仍然作为独立经济主体参加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企业承担,之后才是由承包人、租赁人与企业所有者之间在内部进行利益分配、责任分担。企业所有者愿意在保留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企业的使用权出让而获取一定的收益,就有义务对承包人和租赁人对企业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承包人、经营人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风险。而在法律上,企业被承包、租赁后其独立的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并无任何变化,企业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样也不应有何变化。因此,被承包、租赁的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按照单位犯罪处理,首先应取决于该承包、租赁企业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单位。如果属于国有、集体所有的企业,或者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一般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承包人、承租人只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的规定,企业被承包、承租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或者违法所得归承包人、承租人所有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5一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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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赁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都只是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强化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强化经营者的责权利、完善企业机制的方式。企业的所有者既然将企业租赁、承包给他人,租赁人、承包人势必以企业的名义参加经济活动,企业仍然作为独立经济主体参加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企业承担,之后才是由承包人、租赁人与企业所有者之间在内部进行利益分配、责任分担。企业所有者愿意在保留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企业的使用权出让而获取一定的收益,就有义务对承包人和租赁人对企业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承包人、经营人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风险。而在法律上,企业被承包、租赁后其独立的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并无任何变化,企业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样也不应有何变化。因此,被承包、租赁的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按照单位犯罪处理,首先应取决于该承包、租赁企业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单位。如果属于国有、集体所有的企业,或者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一般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承包人、承租人只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的规定,企业被承包、承租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或者违法所得归承包人、承租人所有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5一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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