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期折抵 劳动教养
附录3: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和主流观点
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
裁判摘要: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的,劳动教养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对此,应当参照执行1981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即: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或的刑期一日,折抵的刑期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5年第1集(总第42集,案例第328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一13页。执笔:艾军;审编:郭清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