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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发布时间:2013-04-28 05:54:40

关键词 刑期折抵 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57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我国《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性程度从低到高来看,大体可以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拘传,第二个层次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个层次是拘留和逮捕。这三个层次中,拘传的强制性程度最低,仅仅是根据案件情况,强制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或者强制被告人到庭;拘留和逮捕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性程度最高,也最为严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性介于二者之间,比拘传的强制性要严厉,但没有拘留和逮捕那么严厉,其中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的限制要多。
我国《 刑法》 中‘关于羁押期间折抵刑期的规定,是因为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其强制和严厉的程度与有期徒刑一样,因此为了避免使当事人实际服刑期间超过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期,《刑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而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只是一定程度地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并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57条的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显然,监视居住是与羁押的’}生质和严厉程度不同的强制措施,没有达到拘留和逮捕等羁押的程度,因此,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98条的规定,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并且,该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第2款的限制性规定,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到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名义上是监视居住,实际上完全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现象,这是一种变相羁押,不是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的方式。
——《 监视居住期间能否折抵刑期》,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 刑事审判参考》 2。。2年第6辑(总第29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一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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