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法律规定并处或者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确实无法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可以依法执行终结或者减免。对法律规定主刑有、和,同时并处或的,如决定判处,只能并处;判处的,可以并处,也可以并处;判处的,只能并处。对于法律规定有刑的犯罪,的具体数额应根据犯罪的情节确定。《》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判处;没有规定的,各地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情况,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定参照执行的数额标准。
对自由刑与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等,可单处刑。对于应当并处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刑也是刑罚。
被告人犯数罪的,应避免判处刑的同时,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对于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1999〕 217号,1999年10月2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6期。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和主流观点
(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解决了哪些司法适用问题
1.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的机构,改变了以往财产刑执行机构不统一的局面。《规定》 首次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的机构,改变了以往财产刑执行机构不统一的局面。一是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的法院级别,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二是改变了以往多头执行、做法不统一的局面,明确了财产刑的执行机构统一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三是明确了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 规定》 将财产刑执行交由执行局统一负责,符合审执分离原则,审判权与执行权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使审判权与执行权明确分离,可以实现司法职权的科学优化配置。这种做法,有利于发挥执行局的专业优势和执行力量,更好地处理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妥善处理各类矛盾;有利于执行资源的优化组合,提高财产刑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维护司法权威。
财产刑统一由执行机构执行,会给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带来工作压力,在一定意义上可能加剧“执行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司法解释实施以后,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规定》的精神,注意加大对执行机构的人财物保障力度,尽快将财产刑执行纳入执行机构;一时不能由执行机构统一执行的,也要列出时间表,以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的规定。
2.对财产刑的执行期限、执行措施、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等进行了规范。《规定》 把规范财产刑执行的程序作为重点内容:一是对财产刑执行的期限进行了规范;二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等进行了规范。
3.明确财产刑执行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财产刑执行所需要采取的很多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以及财产刑执行中遇到的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都类似于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因此,《规定》明确规定了财产刑执行可适用的法律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并规定对于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规定》 首次明确财产刑执行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财产刑执行法律依据不明确的困扰,有利于保障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4.明确了财产刑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正当债务偿还的顺序。在司法解释起草中,充分考虑了《》 第60条规定内含的立法精神。《规定》 明确了财产刑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正当债务偿还的顺序,规定被判处或者,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5.通过规定财产刑中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的条件,解决了财产刑中止执行如何操作的问题。
6.《 规定》 明确了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为财产刑执行的结案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途径。如果财产刑执行的案件符合《规定》 中列明的几种情形之一,则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7.规定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情况下,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规定》 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规定能够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符合民事执行中执行回转制度的基本精神。
8.《 规定》 重点明确了刑减免的程序问题。这里明确了两点: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刑减免申请的期限为收到申请后一个月;二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刑减免申请后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准予减免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决。这一规定使刑减免程序的明确化、具体化,将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实践中存在的刑减免申请难的问题。
(三)《 规定》 在政策把握、价值取向和解释方法方面的问题
1.有利于依法规范财产刑执行活动的原则
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财产刑执行的部门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的做法很不统一,分别存在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混合执行等情况;二是财产刑执行程序不明确、不规范,导致财产刑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三是财产刑执行的法律依据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需要靠我们依法规范财产刑执行活动来解决。因此,在起草《规定》 过程中,我们以这一思想作为基本指导原则,这也是我们力图达到的基本目标。
2.有利于提高财产刑执行效率的原则
财产刑执行不仅有不规范的问题,也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 规定》 把规范财产刑执行的程序作为一项重点内容:一是对财产刑执行的期限进行了规范。二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等进行了规范。这里既是对财产刑执行程序的规范,也是为了体现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的原则。通过程序性规定,有效地理顺财产刑执行的工作流程,合理划分法院各部门的职责,以提高财产刑执行的工作效率。
3.贯彻司法为民的原则,优先保障被害人因刑事犯罪而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第三人正当债权
《 》 第60条规定,以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规定》 第7条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规定了执行财产刑与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优先顺序关系,即民事赔偿责任的债权优先于国家财产刑执行权。此条规定与《》第60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对于同时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和第三人正当债权的财产刑执行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目前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宜首先保障被害人因刑事犯罪而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得以实现,优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被害人的非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正常债务谁先赔偿问题,宜具体案件酌情处理。― 胡云腾:《 新近刑事司法解释解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