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应排斥罚金刑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4-28 06:00:27
附录2:司法信箱
问题:某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案中,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系未满16周岁的少年犯,且系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应对该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并减轻适用500元。对该辩护观点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虽属附加刑,但也是刑罚的一种,既然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就不能再适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是犯必须并处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仅指免予主刑的处罚,仍可适用。
《 人民司法》 研究组认为: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决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其前提是该罪犯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刑是我国《》 总则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因此,如果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就不应再对其判处刑。
——《 人民司法》 2003年第10期。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