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刑期起算方式
发布时间:2013-04-28 06:01:07
附录2:司法信箱
问题: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袁某于2006年n月21日被法院判处6个月。对本案的刑期如何起算,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因判决书是n月23日送达被告人的,而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0日,故其刑期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07年6月3日止。二是认为应以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故其刑期自2006年n月21日起至2。。7年5月20日止。理由在于:对于判处刑的案件,一般都是在宣告判决的同时就将被告人交付执行。
《 人民司法》 研究组认为:根据《》 第41条规定,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因此,刑期不是从判决宣判之日或者上诉期满之日起算,而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关于你们信中提及的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起算问题,经研究认为,要看被告人是否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如果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判决生效,从人民法院将被告人交付执行之日起算;如果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则判决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更谈不上刑期起算,而应当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计算。― 《 人民司法》 2007年第13期。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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