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与我们联系

开启专业对话

对于兼有法定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发布时间:2013-04-28 06:03:15

关键词 死刑 量刑情节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闰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
裁判摘要:对于既具有自首这样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具有累犯这样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衡量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我国《 刑法》 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法律规定中的“可以从轻”,应理解为从轻是原则,不从轻是例外。特别是对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然,对于具体案件最终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还是要由法官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司法价值,以及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等影响量刑的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平衡,依法裁量。强调因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是强调因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情节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都是片面的。是否应给予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仅涉及对自首制度的立法意图及司法价值准确把握的问题,还涉及对死缓制度中“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规定的正确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3集(总第50集,案例第393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一8页。执笔:谭京生、于同志;审编:姜永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