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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刑期起始日期的表述

发布时间:2013-04-28 05:57:03

关键词 刑期 起始日期
附录2:司法信箱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对刑事判决书关于有期徒刑刑期的起止日期是这样规定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只火又x年xx月只只日起至x火只只年XX月X又日止”。但因为在起草、核发判决书时无法确定准确的执行日期,因此,刑期的起始日期不可能表述为判决执行的日期。如果被告人被连续羁押的,应表述为被告人开始被羁押的日期。如果判决执行前被告人经一次被羁押后解除羁押一段时间,然后又被羁押,那么刑期的起始日期则不能表述为第一次或第二次开始羁押的日期,而应表述为比第二次开始羁押的日期更早的一个日期,这两个日期间的差距,正好是第一次羁押的天数。
《人民司法》 研究组认为: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 7号《 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xx又K年x X月只X日(羁押之日)起至x只只只年只X月Xx日止。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 人民司法》 2000年第6期。
问题:按照《 刑法》 第47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折抵刑期,都能清楚计算,但对刑期的起止之日则有不同的理解。
审判实践中,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在判决书中对刑期起止的表述不尽一致,如“自XXXX年X只月只只日起至XXX只年X只月XX日止”,从各地法院的做法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表述法:第一种是从羁押之日起至刑满之日止;第二种是从判决之日起至刑满之日止;第三种是从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之日起至刑满之日止。请问哪种做法正确?
《 人民司法》 研究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法释〔 200。〕 7号)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X又XX年又x月火只日(羁押之日)起至又只又只年只只月只火日止。”根据上述批复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起止时间,应当自羁押之日起,至刑满之日止,具体写清从某年某月某日(羁押之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刑满之日)。
——《 人民司法》 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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