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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发布时间:2013-04-28 05:58:49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五、《 意见》 中应当注意的几项具体要求
(四)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意见》 第20条重申了这一原则和方针,并分别不同情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更具实际操作性。
一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规定“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适用非监禁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规定“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意见》 第巧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免于处罚的范围界定为“较轻犯罪”。
三是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 刑法》 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表明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不应有例外。同时,还进一步明确,“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更具实践指导意义。
《 意见》 除了规定对未成年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要从宽外,还在第34条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规定了从宽掌握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还可依法多适用假释,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始终。― 张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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