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同一犯罪行为误被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刑期
发布时间:2013-04-28 05:53:51
关键词:刑期折抵 行政拘留
附录2:司法信箱
问题:某院在审理被告人谢某交通肇事一案中发现,谢某于2006年5月15日因无证驾驶农用车酿成交通事故,造成一死六伤的后果。公安机关于2006年5月6日以谢某无证驾驶为由对其行政拘留15天,同月n日又以谢某涉嫌对其刑事拘留。对谢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6天的时间应否折抵刑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因而不能将受行政处罚的时间折抵刑事处罚的刑期。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谢某系因同一事由而受到行政拘留这一限制人身自由处罚,因此其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 人民司法》 研究组认为:关于当事人因同一犯罪行为先被行政拘留,后又被判处的问题,由于行政拘留剥夺了人身自由,因此,为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和双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 1981〕 法研字第26号)中明确规定,、被告人在判刑前因同一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予以折抵刑期。
——《 人民司法》 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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