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自首电话报警 滞留现场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陈国策故意伤害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多次用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未涉及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主要理由是:其一,被告人滞留作案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的行为,具有自动性,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以达到利用较低的司法成本查明案情,及时进行刑事追诉的目的。对于案发过程中,无论是被告人本人报警或由他人报警,也不论报警内容是否涉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案发后滞留现场是出于等候警方处理之目的,即可认定被告人到案具有自动性,视为自动投案。其二,被告人在警方询问(或者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本人及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3集(总第50集,案例第394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一13页。执笔:陈捷;审编: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