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程庆合同诈骗案
裁判摘要:以欺骗方法对集体企业实施“兼并”,恶意处分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并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合同的特征,应以合同定罪处罚。
行为人通过签订 “兼并”协议控制被兼并企业财产后恶意处分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关键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的认定:一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兼并合同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因企业兼并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大量存在,如何正确区分企业兼并中的经济纠纷与以兼并为名诈骗企业财产的界限呢?关键在于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不仅没有履行兼并合同的能力,而且在以零价格实施“兼并”后,并未按照兼并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是恶意处分被兼并企业财产,其行为充分证明其主观上无任何履行兼并协议规定义务的诚意。因此,应当认定程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兼并”企业财产的主观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6辑(总第29辑,案例第211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一9页。执笔:于天敏、袁胜强;审编:韩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