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修正案(八)在累犯条款中增加了主体要件(或者年龄要件),即“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根据立法精神,“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是指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犯前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累犯条款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据此,无论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是以实施前罪时的年龄作为排除累犯的主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