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T某为了其挂靠的四川X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中标X项目施工标段,以及在该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唐某的关照,先后七次给予三X项目全面管理工作某局长唐某合计现金人民币93万元。
二、办案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苏镜祥、李文慧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T某,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T某的行贿行为并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T某犯罪行为是典型的非暴力型犯罪,属于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或宣告的轻刑案件,且本事实已基本查清、对T某采取没有社会危害性并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经辩护人与检察官充分沟通,综合考虑本案的情节和T某的具体情况,检察官依法作出取候审的决定。案件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判处T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办案结果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T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办理涉嫌此罪名的案件时,应注重把握构成要件及相关的数额认定标准,同时用注意及时与被害人、被告人单位及办案机关进行协商,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争取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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