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6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受黄某雇用,驾驶一辆挖掘机在某施工工地作业,在施工中操纵挖掘机臂与站在旁边的洪某开玩笑时,因操作不慎,致铲斗撞到洪某的胸部致其受伤。经法医检验∶洪某伤情构成重伤,伤残评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罗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70305.34元。其中医疗费148173.98元、误工费24115.20元、护理费53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95元、营养费45000元、残疾赔偿金44561.1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交通费3000元。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曾献猛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罗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没有意见,但认为请求赔偿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赔偿护理费应按农民工1人计算、请求赔偿营养费应按医疗费x 15%计算、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应按有关规定计算、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人罗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赔偿。
四、办案结果
1、被告人罗某犯,判处一年三个月,一年九个月;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37436.0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之前支付的42000元应予抵扣),被告人罗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办案心得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除分析构成要件外,还要综合考虑主观动机、伤害结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尽量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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