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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贪污罪,望之辩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5-11 14:34:08 浏览:522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李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列工程报送预算,并伙同他人冒领人民币37005元,另在出售某安置区规划范围内三宗地皮时获款人民币7000元,后截留占为己有。两项共计人民币107005元,涉嫌构成了贪污罪

二、办案过程

望之辩团队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望之辩团队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望之辩团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起诉书对李某与黄某共谋虚假冒领工程款,共同贪污人民币37005元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告人没有虚假冒领并将该工程款非法占为已有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该款项的行为,该款项已支付给黄某,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2、起诉书对被告人非法将出售所得的地皮款占为已有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告人所收取的罗某、黄中某、黄某知三宗地皮款属于黄某坚以地抵债所得的个人地皮,被告人是代黄某坚出售地皮,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3、被告人收取黄大某等人人民币80000元是出售其以地抵债所得的个人地皮,所得款额不是公款,应当归其个人所有,其没有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综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办案结果

在望之辩团队律师积极辩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才能达到辩护效果。如犯罪的主观恶意、赃物的性质、赃款赃物的去向、认罪态度,赃款赃物的追缴、贪污受贿的数额和次数、社会影响、立功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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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贪污罪,望之辩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5-11 14:34:08 浏览:5223次

一、案情简介

李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列工程报送预算,并伙同他人冒领人民币37005元,另在出售某安置区规划范围内三宗地皮时获款人民币7000元,后截留占为己有。两项共计人民币107005元,涉嫌构成了贪污罪

二、办案过程

望之辩团队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望之辩团队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望之辩团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起诉书对李某与黄某共谋虚假冒领工程款,共同贪污人民币37005元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告人没有虚假冒领并将该工程款非法占为已有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该款项的行为,该款项已支付给黄某,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2、起诉书对被告人非法将出售所得的地皮款占为已有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告人所收取的罗某、黄中某、黄某知三宗地皮款属于黄某坚以地抵债所得的个人地皮,被告人是代黄某坚出售地皮,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3、被告人收取黄大某等人人民币80000元是出售其以地抵债所得的个人地皮,所得款额不是公款,应当归其个人所有,其没有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综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办案结果

在望之辩团队律师积极辩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才能达到辩护效果。如犯罪的主观恶意、赃物的性质、赃款赃物的去向、认罪态度,赃款赃物的追缴、贪污受贿的数额和次数、社会影响、立功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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