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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珍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所龚振中、韦端宁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20 15:54:03 浏览:5704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19)桂1424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裁判日期  2019-09-23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X某珍,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县。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龚振中,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端宁,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大检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珍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冬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某珍及其辩护人韦端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某珍是某某县至某某镇的车牌号为桂F×××××号直通车的售票员。2019年2月10日,当该车行驶至某某景区售票中心附近时,X某珍主动打电话给手机号为159××××0686的越南籍男子(身份不详),问是否有偷渡过中国的越南籍人员需要乘车。对方回复有二十多个准备偷渡过来。随后,X某珍让司机黄某波(另案处理)将车开到某某镇沿边公路839号界碑附近,接上从中越边境非法越境的26名越南籍人员。当日17时X,当车行至某某县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查,从桂F×××××号客车上查获的26名越南籍人员均无相关合法的出入境证件。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X某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X某珍明知越南籍人员偷越国境,仍运送前往境内,但运送的越南籍人员转车接驳后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X某珍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某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某珍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审 判 长  闭赋火

人民陪审员  卢爱荣

人民陪审员  周运德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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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珍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所龚振中、韦端宁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20 15:54:03 浏览:5704次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19)桂1424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裁判日期  2019-09-23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X某珍,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县。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龚振中,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端宁,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大检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珍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冬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某珍及其辩护人韦端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某珍是某某县至某某镇的车牌号为桂F×××××号直通车的售票员。2019年2月10日,当该车行驶至某某景区售票中心附近时,X某珍主动打电话给手机号为159××××0686的越南籍男子(身份不详),问是否有偷渡过中国的越南籍人员需要乘车。对方回复有二十多个准备偷渡过来。随后,X某珍让司机黄某波(另案处理)将车开到某某镇沿边公路839号界碑附近,接上从中越边境非法越境的26名越南籍人员。当日17时X,当车行至某某县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查,从桂F×××××号客车上查获的26名越南籍人员均无相关合法的出入境证件。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X某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X某珍明知越南籍人员偷越国境,仍运送前往境内,但运送的越南籍人员转车接驳后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X某珍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某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某珍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审 判 长  闭赋火

人民陪审员  卢爱荣

人民陪审员  周运德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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