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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黄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张跃峰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1-09-22 10:14:23 浏览:901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信用社将李某某的多笔不良贷款重组到嫌疑人黄某某名下。嫌疑人黄某某用虚假证明进行虚假抵押贷款300多万元,偿还了重组到其名下李某某的多笔贷款。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首先向黄某某详细了解贷款的过程和细节,并向其解答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嫌疑人黄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现羁押于看守所。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嫌疑人黄某某不予继续羁押为宜,申请贵院对其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1、涉案事实应已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嫌疑人黄某某也愿意继续配合调查,因此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调查取证;

2、嫌疑人黄某某系被他人借名贷款,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3、嫌疑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4、嫌疑人黄某某积极偿还欠款,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

嫌疑人黄某某名下的涉案贷款已于近期清偿了大部分,剩余小部分贷款,其承诺在本案开庭前全部还清。

同时,嫌疑人黄某某表示,其愿意出售自己名下的房产用于偿还剩余贷款。但交易房产的相关手续需其本人才能办理。所以,为了尽早处置其个人财产,偿还剩余贷款,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为宜。

5、嫌疑人黄某某的行为非暴力犯罪,其本人不具有任何人身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发生社会危险;

6、据前述情节判断,嫌疑人黄某某具备可能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此外,申请人认为,嫌疑人黄某某是否构成本罪可能存疑。因为:

嫌疑人黄某某并非因有资金需求而申请贷款,涉案贷款的产生,系因信用社此前向他人发放的多笔旧贷已形成不良,为了达到完成清收的外观效果,信用社将以上旧贷进行了整合,并将其中部分贷款对应的金额以嫌疑人黄某某的名义办理新贷,然后再将该部分贷款扣回冲顶旧贷。

显然,涉案贷款系因信用社为了达到旧贷已被清偿的外观效果而产生,是信用社主导下的“借新还旧”。若非如此,涉案贷款也不可能产生。其间,嫌疑人黄某某只是配合信用社办理相关手续,并未实际取得贷款,而信用社也从未因此认为嫌疑人黄某某是借款人,否则,在案发之前就不可能不向黄某某而是仍向旧贷借款人催收贷款。

可见,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并不是涉案贷款,而是之前发放出去的旧贷,涉案贷款只是信用社为之前的多笔旧贷办理的变相展期。因此,涉案事实对嫌疑人黄某某应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规定,请求贵院对嫌疑人黄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对嫌疑人黄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其次,要及时与办案人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在恰当的时机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黄某某得以取保候审,也充分说明了刑事案件律师及早介入的重要性和庭前辩护的必要性。另外,在办案过程中,律师也得到家属的全力配合支持,黄某某也给予律师高度的信任和配合,才使得案件取保候审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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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捕逮捕错过了“黄金三十七天”的最佳时机时,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往往就会把随后的努力寄托在与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委托律师法庭上见了。本案中张跃峰律师显然对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了全方面研究,在黄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分析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新刑诉法增设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嫌疑人黄某某应不予继续羁押为宜,故申请检察院对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最后终于获得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强][强]

    2021-09-22 14: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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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张跃峰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信用社将李某某的多笔不良贷款重组到嫌疑人黄某某名下。嫌疑人黄某某用虚假证明进行虚假抵押贷款300多万元,偿还了重组到其名下李某某的多笔贷款。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首先向黄某某详细了解贷款的过程和细节,并向其解答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嫌疑人黄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现羁押于看守所。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嫌疑人黄某某不予继续羁押为宜,申请贵院对其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1、涉案事实应已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嫌疑人黄某某也愿意继续配合调查,因此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调查取证;

2、嫌疑人黄某某系被他人借名贷款,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3、嫌疑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4、嫌疑人黄某某积极偿还欠款,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

嫌疑人黄某某名下的涉案贷款已于近期清偿了大部分,剩余小部分贷款,其承诺在本案开庭前全部还清。

同时,嫌疑人黄某某表示,其愿意出售自己名下的房产用于偿还剩余贷款。但交易房产的相关手续需其本人才能办理。所以,为了尽早处置其个人财产,偿还剩余贷款,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为宜。

5、嫌疑人黄某某的行为非暴力犯罪,其本人不具有任何人身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发生社会危险;

6、据前述情节判断,嫌疑人黄某某具备可能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此外,申请人认为,嫌疑人黄某某是否构成本罪可能存疑。因为:

嫌疑人黄某某并非因有资金需求而申请贷款,涉案贷款的产生,系因信用社此前向他人发放的多笔旧贷已形成不良,为了达到完成清收的外观效果,信用社将以上旧贷进行了整合,并将其中部分贷款对应的金额以嫌疑人黄某某的名义办理新贷,然后再将该部分贷款扣回冲顶旧贷。

显然,涉案贷款系因信用社为了达到旧贷已被清偿的外观效果而产生,是信用社主导下的“借新还旧”。若非如此,涉案贷款也不可能产生。其间,嫌疑人黄某某只是配合信用社办理相关手续,并未实际取得贷款,而信用社也从未因此认为嫌疑人黄某某是借款人,否则,在案发之前就不可能不向黄某某而是仍向旧贷借款人催收贷款。

可见,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并不是涉案贷款,而是之前发放出去的旧贷,涉案贷款只是信用社为之前的多笔旧贷办理的变相展期。因此,涉案事实对嫌疑人黄某某应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规定,请求贵院对嫌疑人黄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对嫌疑人黄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其次,要及时与办案人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在恰当的时机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黄某某得以取保候审,也充分说明了刑事案件律师及早介入的重要性和庭前辩护的必要性。另外,在办案过程中,律师也得到家属的全力配合支持,黄某某也给予律师高度的信任和配合,才使得案件取保候审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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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捕逮捕错过了“黄金三十七天”的最佳时机时,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往往就会把随后的努力寄托在与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委托律师法庭上见了。本案中张跃峰律师显然对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了全方面研究,在黄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分析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新刑诉法增设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嫌疑人黄某某应不予继续羁押为宜,故申请检察院对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最后终于获得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强][强]

    2021-09-22 14: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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