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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支派克钢笔惹的祸 终获撤案决定——代号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08 14:51:54 浏览:457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甲在A市万象城某商户共盗窃两支派克钢笔,价值共计2518元。后被民警直接从家中带走,并查货涉案两支钢笔。 

二、办案过程

案件报捕之后,家属才委托代号菊律师,又赶上周末,留给我们的时间不多了!代号菊律师迅速启动工作,三天之内会见当事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跟检察官沟通案情,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经过继续工作,最终该案被撤销,当事人重获自由之身!。

三、辩护思路

一、犯罪嫌疑人甲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虽然犯罪嫌疑人甲于2020年10月14日是被民警从家中带走的,属于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但当时民警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对其进行讯问,其也并未反抗,积极配合民警的调查工作,其接受询问时先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后主动向民警上交了赃物,表示认罪悔罪,此时民警也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让其先回家等待案件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回家后也并未潜逃,或有任何企图逃避罪责的行为,而是在家中正常工作生活,等待民警的通知,当民警于2020年10月27日打电话对甲进行再次传唤要求其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时,甲正在单位工作,其接到电话后并未逃跑或者企图逃跑,而是主动、直接的来到了派出所配合调查,在此次调查时甲才被民警采取了强制措施,辩护人认为其上述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甲已主动赔偿受害商户全部经济损失并多次诚恳的向受害商户道歉,并已与被害商户达成谅解,取得了谅解协议。甲业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物,将盗窃所得的全部赃物如数上缴。

三、本案情节轻微,涉案金额存疑,有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

根据A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二千元。

根据本案的调查得知,犯罪嫌疑人甲在受害商户中共盗窃两支派克钢笔,价值共计2518元,但2518元是商户的说明,极有可能是平日销售价格,是否存在折扣,进价到底是多少,是否达到2000存在疑问,本案有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先被取保候审,一年后,案件被撤销。

五、办案心得 

财产类犯罪,数额是我们辩护中的重中之重。对于商户来说,被盗的财产价值,到底是市场售卖价,还是折扣价,还是进价,是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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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支派克钢笔惹的祸 终获撤案决定——代号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08 14:51:54 浏览:4573次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甲在A市万象城某商户共盗窃两支派克钢笔,价值共计2518元。后被民警直接从家中带走,并查货涉案两支钢笔。 

二、办案过程

案件报捕之后,家属才委托代号菊律师,又赶上周末,留给我们的时间不多了!代号菊律师迅速启动工作,三天之内会见当事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跟检察官沟通案情,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经过继续工作,最终该案被撤销,当事人重获自由之身!。

三、辩护思路

一、犯罪嫌疑人甲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虽然犯罪嫌疑人甲于2020年10月14日是被民警从家中带走的,属于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但当时民警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对其进行讯问,其也并未反抗,积极配合民警的调查工作,其接受询问时先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后主动向民警上交了赃物,表示认罪悔罪,此时民警也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让其先回家等待案件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回家后也并未潜逃,或有任何企图逃避罪责的行为,而是在家中正常工作生活,等待民警的通知,当民警于2020年10月27日打电话对甲进行再次传唤要求其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时,甲正在单位工作,其接到电话后并未逃跑或者企图逃跑,而是主动、直接的来到了派出所配合调查,在此次调查时甲才被民警采取了强制措施,辩护人认为其上述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甲已主动赔偿受害商户全部经济损失并多次诚恳的向受害商户道歉,并已与被害商户达成谅解,取得了谅解协议。甲业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物,将盗窃所得的全部赃物如数上缴。

三、本案情节轻微,涉案金额存疑,有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

根据A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二千元。

根据本案的调查得知,犯罪嫌疑人甲在受害商户中共盗窃两支派克钢笔,价值共计2518元,但2518元是商户的说明,极有可能是平日销售价格,是否存在折扣,进价到底是多少,是否达到2000存在疑问,本案有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先被取保候审,一年后,案件被撤销。

五、办案心得 

财产类犯罪,数额是我们辩护中的重中之重。对于商户来说,被盗的财产价值,到底是市场售卖价,还是折扣价,还是进价,是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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