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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冯某某开设赌场罪,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骆权律师为其成功辩护,获缓刑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8 11:51:32 浏览:490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冯某某在柳城县自己经营的饮品奶茶店内通过现场或手机微信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供参赌人员赌博,先是自己“吃单”,后将接得的码单通过手机微信报给上家,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冯某某接单期间,杨某参与其中,有时帮冯某某接收码单,两人非法获利达20000元。2019年9月19日晚,公安机关在冯某某、杨某的奶茶店内将二人抓获,当场查获二人接收的赌资2949元,另扣押冯某某用于接受赌博投注的vivo牌手机一部及杨某用于接受赌博投注的vivo牌手机一部。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冯某某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申请查阅了全案证据。在全面阅卷后,通过与冯某某的多次谈话,核实相关证据,结合相关刑事政策和法律,与冯某某协商量身定制了案件的辩护策略,并在辩护人的引导下向检察机关表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期间,辩护律师不断地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当面陈述了辩护意见,沟通案情,陈述事实,详细解释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与条件。最终在检察院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辩护思路

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冯某某犯开设赌场不持异议;但认为冯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在犯罪中存在上家“何姐”,并受到“何姐”的分工安排,本案中仅负责为上家“何姐”和赌客的赌博行为进行串联,即中介的辅助作用,并没有直接参与赌博活动;且冯某某在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冯某某至今一直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冯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赃,积极将所有的违法所得赃款退出到办案机关;冯某某为初犯、偶犯,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因此,建议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冯某某上述情节的无任何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也无再犯可能性等,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揽注猜码的方式,供不特定人员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某是开设赌场行为的积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杨某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杨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认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冯佳维有坦白情形、认罪认罚、退赃以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交)。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三、被告人冯某某、杨某退缴法院的非法所得款20000元及被柳城县公安局查获扣押的赌资294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冯某某用于接受赌博投注的vivo牌手机一部及被告人杨某用于接受赌博投注的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柳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五、办案心得 

骆权律师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熟悉刑事办案流程以及办案技巧,及时抓住刑事案件的关键脉搏,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冯某某及其家属对骆权律师的辩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力求把每一个刑事案件做到极致是骆权律师永恒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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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冯某某开设赌场罪,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骆权律师为其成功辩护,获缓刑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8 11:51:32 浏览:4909次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冯某某在柳城县自己经营的饮品奶茶店内通过现场或手机微信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供参赌人员赌博,先是自己“吃单”,后将接得的码单通过手机微信报给上家,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冯某某接单期间,杨某参与其中,有时帮冯某某接收码单,两人非法获利达20000元。2019年9月19日晚,公安机关在冯某某、杨某的奶茶店内将二人抓获,当场查获二人接收的赌资2949元,另扣押冯某某用于接受赌博投注的vivo牌手机一部及杨某用于接受赌博投注的vivo牌手机一部。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冯某某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申请查阅了全案证据。在全面阅卷后,通过与冯某某的多次谈话,核实相关证据,结合相关刑事政策和法律,与冯某某协商量身定制了案件的辩护策略,并在辩护人的引导下向检察机关表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期间,辩护律师不断地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当面陈述了辩护意见,沟通案情,陈述事实,详细解释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与条件。最终在检察院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辩护思路

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冯某某犯开设赌场不持异议;但认为冯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在犯罪中存在上家“何姐”,并受到“何姐”的分工安排,本案中仅负责为上家“何姐”和赌客的赌博行为进行串联,即中介的辅助作用,并没有直接参与赌博活动;且冯某某在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冯某某至今一直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冯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赃,积极将所有的违法所得赃款退出到办案机关;冯某某为初犯、偶犯,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因此,建议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冯某某上述情节的无任何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也无再犯可能性等,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揽注猜码的方式,供不特定人员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某是开设赌场行为的积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杨某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杨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认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冯佳维有坦白情形、认罪认罚、退赃以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交)。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三、被告人冯某某、杨某退缴法院的非法所得款20000元及被柳城县公安局查获扣押的赌资294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冯某某用于接受赌博投注的vivo牌手机一部及被告人杨某用于接受赌博投注的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柳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五、办案心得 

骆权律师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熟悉刑事办案流程以及办案技巧,及时抓住刑事案件的关键脉搏,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冯某某及其家属对骆权律师的辩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力求把每一个刑事案件做到极致是骆权律师永恒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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