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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万恒刑辨团队骆权律师、张毅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2-20 09:55:05 浏览:516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z不起诉

亮点:不起诉

焦点:是否构成犯罪

封面语:Z某被控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获利24076元。万恒刑辨团队骆权律师、张毅律师介入后,认为Z某不构成犯罪,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Z某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二、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2月开始,犯罪嫌疑人Z某在网上搜寻相关信息学习经营“注册技术”。随后,伙同同案人X某(另案处理)租用广西某房屋作为据点,2021年3月份,通过购买“猫池”(GOIP设备)、电脑二手机及不记香港电话卡,违规连接互联网注册相关平台,在平台上非法向他人提供手机号及验证码,帮助他人注册QQ、京东、无忧行、耐克等用户帐号提供身份认证,每号收取0.5至5元不等费用,非法获利24076元,使用不记名香港电话卡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合计逾5000组。同时,Z某、X某还利用不记名香港电话卡和手机大量注册微信帐号养护贩卖给他人使用。

三、办案过程

 1、Z某于2021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Z某到案后,当地办案机关发布了全面的官方案情通报。但家属委托时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且即将到期。接受委托后,我们马上安排出差进行了会见,了解具体案件细节,寻找突破口,会见过程被告知讯问笔录中表明愿意认罪认罚。

2、结合官方案情通报、会见情况、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我们马上向到检察院递交了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分析本案Z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不构成该犯罪。但未被检察机关采纳,7月1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3、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多次会见核实相关证据,经过我们案件讨论,充分论证,笃定认为Z某将其从其他途径购买的手机卡通过“猫池”设备接入“招财猫”平台,用户通过向平台付费后取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信息用于注册网络账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是向承办检察官当面陈述的辩护意见,递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

4、检察院在充分考量我们的辩护意见后作出了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考虑Z某被羁押,我们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

5、2021年11月25日接到检察院通知,同意将Z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

6、2022年1月6日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Z某不起诉。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Z某提供绕过手机卡实名认证的而取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信息用于注册网络账号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也不能将此行为等同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

2、Z某没有实施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行为。

3、用户通过向平台付费后取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信息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获取”。

4、用户注册账号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信息并不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数据”。

5、Z某持有“猫池”(GOIP设备)4台、电脑主机3台、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75台以及不记名香港电话卡2880张的行为并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

6、依据现有证据,认定Z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论是从定性的角度还是定量的角度,本案的证据都没有达到起诉要求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我们在递交不起诉辩护意见的同时递交了类似案件的不起诉决定类案检索。

五、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Z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1、在相关舆情导向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大背景下,专业的精细化辩护一定前移、前移再前移;

2、对于不常见案件的辩护一案要充分研究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类案,比办案人员研究深、透往往会成为案件突破的方向。

3、坚持,不能放弃任何一个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方案选择。

4、办案过程,与家属的沟通很重要,取得信任、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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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万恒刑辨团队骆权律师、张毅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此案例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z不起诉

亮点:不起诉

焦点:是否构成犯罪

封面语:Z某被控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获利24076元。万恒刑辨团队骆权律师、张毅律师介入后,认为Z某不构成犯罪,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Z某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二、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2月开始,犯罪嫌疑人Z某在网上搜寻相关信息学习经营“注册技术”。随后,伙同同案人X某(另案处理)租用广西某房屋作为据点,2021年3月份,通过购买“猫池”(GOIP设备)、电脑二手机及不记香港电话卡,违规连接互联网注册相关平台,在平台上非法向他人提供手机号及验证码,帮助他人注册QQ、京东、无忧行、耐克等用户帐号提供身份认证,每号收取0.5至5元不等费用,非法获利24076元,使用不记名香港电话卡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合计逾5000组。同时,Z某、X某还利用不记名香港电话卡和手机大量注册微信帐号养护贩卖给他人使用。

三、办案过程

 1、Z某于2021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Z某到案后,当地办案机关发布了全面的官方案情通报。但家属委托时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且即将到期。接受委托后,我们马上安排出差进行了会见,了解具体案件细节,寻找突破口,会见过程被告知讯问笔录中表明愿意认罪认罚。

2、结合官方案情通报、会见情况、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我们马上向到检察院递交了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分析本案Z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不构成该犯罪。但未被检察机关采纳,7月1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3、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多次会见核实相关证据,经过我们案件讨论,充分论证,笃定认为Z某将其从其他途径购买的手机卡通过“猫池”设备接入“招财猫”平台,用户通过向平台付费后取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信息用于注册网络账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是向承办检察官当面陈述的辩护意见,递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

4、检察院在充分考量我们的辩护意见后作出了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考虑Z某被羁押,我们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

5、2021年11月25日接到检察院通知,同意将Z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

6、2022年1月6日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Z某不起诉。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Z某提供绕过手机卡实名认证的而取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信息用于注册网络账号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也不能将此行为等同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

2、Z某没有实施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行为。

3、用户通过向平台付费后取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信息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获取”。

4、用户注册账号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信息并不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数据”。

5、Z某持有“猫池”(GOIP设备)4台、电脑主机3台、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75台以及不记名香港电话卡2880张的行为并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

6、依据现有证据,认定Z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论是从定性的角度还是定量的角度,本案的证据都没有达到起诉要求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我们在递交不起诉辩护意见的同时递交了类似案件的不起诉决定类案检索。

五、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Z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1、在相关舆情导向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大背景下,专业的精细化辩护一定前移、前移再前移;

2、对于不常见案件的辩护一案要充分研究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类案,比办案人员研究深、透往往会成为案件突破的方向。

3、坚持,不能放弃任何一个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方案选择。

4、办案过程,与家属的沟通很重要,取得信任、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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