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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未成年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骆权律师成功辩护,获检察机关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28 11:58:55 浏览:538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十六周岁的黎某某伙同“羊毛”、“小莫”在柳州市柳南区某花园路边的JX酒店楼下店门口处,将被害人韦某某、韦某停放在此处的二辆电动车(经评估,此二辆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 3970元)盗走,尔后三人将盗得的电动车开到柳北区某巷停放,当晚黎某某叫另一朋友准备开此二辆电动车去销赃时被抓获。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黎某某家属的委托后,知晓黎某某在犯罪时年龄仅为16周岁,系未成年人,为维护黎某某的合法权益,开展了如下工作:1.立即向检察院申请查阅了全案证据材料。2.在全面阅卷后,多次通过会见黎某某了解本案的实际案情。3.及时通过疏导、教育等方式安抚黎某某在犯罪后产生的不良情绪。4.之后又陪同黎某某前往侦查机关积极配合侦查,主动交待犯罪事实。5.期间,辩护人前往检察机关向主办检察官提交了《申请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成功获得了检察机关不逮捕的决定。6.陪同黎某某在侦查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7.建议黎某某将所有盗窃获得的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黎某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认为黎某某所犯为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所规定的盗窃罪,犯罪金额仅为3970元,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在犯罪后黎某某有主动悔罪的表现,将所有获得的赃款退还给了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5月24日止。

五、办案心得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多部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骆权律师也积极响应社会的号召,积极开展未成年人辩护工作,积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尽可能的进行疏导、教育、感化,全力以赴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及时回归社会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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