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

立即咨询

【优秀案例】H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吴懿儒律师在报捕阶段为其辩护,H某获得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2-07-27 22:07:55 浏览:452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9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故意伤害罪

结果:无逮捕必要不捕

亮点:化解矛盾式辩护;从社会危害性论证逮捕必要性

焦点:被害人受伤与嫌疑人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过错

封面语:村民互殴,“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律师的辩护不只为委托人的自由,更为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经律师充分辩护,检察官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律师继续为委托人争取对方谅解。

 

二、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4日,嫌疑人H某骑电动车路经A镇B村防洪堤边,拔起路边红旗、欲带往家中。被害人J某站在防洪堤上,见状谩骂H某,H某向J某一时愤怒向竖中指,J某遂出拳挥向H某,二人扭打在一起,并双双从防洪堤斜坡上滚下至路面,后二人的家人赶到现场后报案。十四天后,J某检查出肋骨骨折2根,经鉴定为轻伤2级。H某身体不同部位皮肤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三、辩护思路

法律文书上阐明辩护观点如下——

一、本案案件性质轻微、属于偶发的村民间琐事纠纷,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影响不大。

首先,从案发原因看,嫌疑人H某并无有预谋、有计划的故意伤害行为,更无事先斗殴意图。

其次,从案发开端看,被害人J某有过错在先。

再次,从案发经过看,H某、J某系徒手厮打、且持续时间较短,情节显著轻微。

二、嫌疑人H某的行为与J某的伤情之间可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事件关键事实可描述为:“嫌疑人H某与J某互殴→H某、J某先后均摔倒在地→伤后十几日方检查出J某海肋骨骨折伤势”。辩护人认为,目前所了解到的在案证据可能无法证明上述前后事实之间存在关联、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嫌疑人H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之间可能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简言之,本案可能缺乏J某的伤势是H某殴打所致的关键性定罪证据——

首先,二人互殴行为并不必然导致J某摔倒。案发地点在一块倾斜度较大的一块坡上,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时,H某站在斜坡较低处、J某站在斜坡较高处。关于J某是如何摔倒的,现场没有监控记录,也无证人目睹。按照常理,站在低处的H某很难将站在高处的J某推倒并使其滚落地面,不能排除是J某推搡、殴打H某的时候站立不稳自己摔倒的合理怀疑

其次,J某的伤势并不必然是摔倒或者H某殴打所致。案发后,因H某、J某均有负伤,在警察要求下各自赴南安市医院做检查。其中,J某体检事项为平扫CT(检查部位:头颅+肺部平扫+重建+上腹部平扫+重建),检查结果为未见异常。但案发十几天后的4月27日,J某赴泉州市正骨医院检查,方查出肋骨骨折的伤情。案发与确定骨折的时间间隔十几日,不能排除J某因自己生活中的其他事由导致肋骨损伤的合理怀疑。

由于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查阅J某的伤情鉴定报告,因此恳请检察院进一步审慎查明J某伤情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如无法证明J某伤情与本案的直接关联,建议贵院以“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不予认定J某伤势系与H某殴打或者殴打中摔倒所致。

三、本案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的影响不大。

嫌疑人H某无前科劣迹,本案事发确属偶然、且属轻微冲突,H某的殴打行为仅针对挑起事端的J某,没有危害社会治安,对其他群众的生活秩序更谈不上有任何影响。

四、嫌疑人H某到案表现良好,不予批准逮捕H某,也不会影响本案后续处理。

案发后,H某得知双方家人报案后仍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理,后与J某被民警带回派出所问话,全程积极配合、没有抗拒行为。如果H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办案民警了解情况后,没有拘留嫌疑人H某,见二人均有皮外伤,便让二人各自去做体检。此后,嫌疑人H某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任何时间都随传随到,并如实陈述案发的过程、细节,足见其良好的配合侦查态度。

值得一提的是,嫌疑人H某不同于其他普通村民,他有大局观、热心公益事业,因在今年泉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突出的志愿服务表现,2022年4月,他被A镇B村两委评为“最美志愿者”。这说明,H某本性善良,非但不会危害社会、而且存有奉献社会之大爱,更可见其人身危险性小。

鉴于嫌疑人H某一贯表现,辩护人相信,如果贵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其不会影响后续可能的刑事司法工作。

五、从警方工作方式看,“以押促和”的做法是不妥的。

自案发后,H某、J某两家人在X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嫌疑人H某及家人虽也愿意赔偿且积极参与调解,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和化解矛盾的意愿,但双方一直未能谈拢,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未达成赔偿和解不等于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H某家人并非怠于修复社会关系、只是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但警方未能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过度重视以民事赔偿调解结果作为是否入罪的标准,忽视对嫌疑人H某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考察,直接以羁押H某的方式促成调解,反而造成H某、J某两家进一步结怨

况且,H某脸颊、肢体上的伤确实是J某殴打所致,出于公平公道的立场,警方对H某进行刑事拘留时,也应对J某进行行政拘留。但警方的做法或变相鼓励伤势较重的J某“坐地要价”,违背了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办案初衷,又进一步强化双方对立、扩大双方矛盾

 

四、办案过程

事发两周后,嫌疑人H某找辩护人咨询,辩护人认为“打输了住院、打赢了坐牢”办理农村互殴行为的常见办案思路,提出H某可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除了详细过问案情,辩护人还了解到本案案发现场并无监控视频、且在场无目击证人,如果H某和J某的陈述不相吻合,本案可能缺乏证明案发经过的直接证据。

7月,H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H某家属找辩护人办理委托手续。

得知嫌疑人H某因疫情原因暂押在办案点、未移送看守所,辩护人接受委托当日便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取保候审申请书,得到办案民警回复:本案将于二日后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故不同意取保候审。

二日后,辩护人提交《关于H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辩护观点。

隔日,辩护人电联承办检察官,开宗明义表明立场:我们的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而非增加社会矛盾,因此提出本案宜以调解结案,不宜以刑事司法程序扩大村民矛盾。同时特别说明,并非嫌疑人家属不愿赔偿被害人,而是被害人坐地起价,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嫌疑人无法承担。

检察官建议辩护人与司法所、办案民警联系交纳“刑事赔偿保证金”,辩护人于是指导家属配合司法所交纳保证金,但由于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尚未有效实践,司法所和办案民警均不清楚如何完成这项工作,为此,家属怀揣几万元现金在司法所逗留一整日仍无结果。

次日,辩护人再次电联检察官,说明家属赔偿诚意与配合有关部门化解本案矛盾的决心。

报捕第七日下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日晚,嫌疑人H某从办案点归家。

 

五、办理结果

检察院因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公安局为H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就轻微刑事案件而言,是否能够“息事宁人”是司法机关作出对嫌疑人有利决定的首要考量。

本案之难在于嫌疑人足具赔偿调解诚意、但与被害人的刑事赔偿谈判陷入僵局,向办案机关表达嫌疑人及家属消弭社会矛盾的诚意是本案辩护的重点。

本案尚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未能查阅卷宗,嫌疑人及家属的陈述可能有所偏颇或者保留,文书撰写要在中立、保守立场上发表条理清晰的法律意见,同时要辅以沟通交流,与承办人员达成共识,从而说服承办人员支持辩护观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使嫌疑人暂获自由。

 

 

发表评论
去登录

H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吴懿儒律师在报捕阶段为其辩护,H某获得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9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故意伤害罪

结果:无逮捕必要不捕

亮点:化解矛盾式辩护;从社会危害性论证逮捕必要性

焦点:被害人受伤与嫌疑人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过错

封面语:村民互殴,“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律师的辩护不只为委托人的自由,更为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经律师充分辩护,检察官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律师继续为委托人争取对方谅解。

 

二、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4日,嫌疑人H某骑电动车路经A镇B村防洪堤边,拔起路边红旗、欲带往家中。被害人J某站在防洪堤上,见状谩骂H某,H某向J某一时愤怒向竖中指,J某遂出拳挥向H某,二人扭打在一起,并双双从防洪堤斜坡上滚下至路面,后二人的家人赶到现场后报案。十四天后,J某检查出肋骨骨折2根,经鉴定为轻伤2级。H某身体不同部位皮肤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三、辩护思路

法律文书上阐明辩护观点如下——

一、本案案件性质轻微、属于偶发的村民间琐事纠纷,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影响不大。

首先,从案发原因看,嫌疑人H某并无有预谋、有计划的故意伤害行为,更无事先斗殴意图。

其次,从案发开端看,被害人J某有过错在先。

再次,从案发经过看,H某、J某系徒手厮打、且持续时间较短,情节显著轻微。

二、嫌疑人H某的行为与J某的伤情之间可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事件关键事实可描述为:“嫌疑人H某与J某互殴→H某、J某先后均摔倒在地→伤后十几日方检查出J某海肋骨骨折伤势”。辩护人认为,目前所了解到的在案证据可能无法证明上述前后事实之间存在关联、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嫌疑人H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之间可能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简言之,本案可能缺乏J某的伤势是H某殴打所致的关键性定罪证据——

首先,二人互殴行为并不必然导致J某摔倒。案发地点在一块倾斜度较大的一块坡上,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时,H某站在斜坡较低处、J某站在斜坡较高处。关于J某是如何摔倒的,现场没有监控记录,也无证人目睹。按照常理,站在低处的H某很难将站在高处的J某推倒并使其滚落地面,不能排除是J某推搡、殴打H某的时候站立不稳自己摔倒的合理怀疑

其次,J某的伤势并不必然是摔倒或者H某殴打所致。案发后,因H某、J某均有负伤,在警察要求下各自赴南安市医院做检查。其中,J某体检事项为平扫CT(检查部位:头颅+肺部平扫+重建+上腹部平扫+重建),检查结果为未见异常。但案发十几天后的4月27日,J某赴泉州市正骨医院检查,方查出肋骨骨折的伤情。案发与确定骨折的时间间隔十几日,不能排除J某因自己生活中的其他事由导致肋骨损伤的合理怀疑。

由于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查阅J某的伤情鉴定报告,因此恳请检察院进一步审慎查明J某伤情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如无法证明J某伤情与本案的直接关联,建议贵院以“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不予认定J某伤势系与H某殴打或者殴打中摔倒所致。

三、本案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的影响不大。

嫌疑人H某无前科劣迹,本案事发确属偶然、且属轻微冲突,H某的殴打行为仅针对挑起事端的J某,没有危害社会治安,对其他群众的生活秩序更谈不上有任何影响。

四、嫌疑人H某到案表现良好,不予批准逮捕H某,也不会影响本案后续处理。

案发后,H某得知双方家人报案后仍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理,后与J某被民警带回派出所问话,全程积极配合、没有抗拒行为。如果H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办案民警了解情况后,没有拘留嫌疑人H某,见二人均有皮外伤,便让二人各自去做体检。此后,嫌疑人H某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任何时间都随传随到,并如实陈述案发的过程、细节,足见其良好的配合侦查态度。

值得一提的是,嫌疑人H某不同于其他普通村民,他有大局观、热心公益事业,因在今年泉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突出的志愿服务表现,2022年4月,他被A镇B村两委评为“最美志愿者”。这说明,H某本性善良,非但不会危害社会、而且存有奉献社会之大爱,更可见其人身危险性小。

鉴于嫌疑人H某一贯表现,辩护人相信,如果贵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其不会影响后续可能的刑事司法工作。

五、从警方工作方式看,“以押促和”的做法是不妥的。

自案发后,H某、J某两家人在X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嫌疑人H某及家人虽也愿意赔偿且积极参与调解,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和化解矛盾的意愿,但双方一直未能谈拢,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未达成赔偿和解不等于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H某家人并非怠于修复社会关系、只是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但警方未能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过度重视以民事赔偿调解结果作为是否入罪的标准,忽视对嫌疑人H某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考察,直接以羁押H某的方式促成调解,反而造成H某、J某两家进一步结怨

况且,H某脸颊、肢体上的伤确实是J某殴打所致,出于公平公道的立场,警方对H某进行刑事拘留时,也应对J某进行行政拘留。但警方的做法或变相鼓励伤势较重的J某“坐地要价”,违背了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办案初衷,又进一步强化双方对立、扩大双方矛盾

 

四、办案过程

事发两周后,嫌疑人H某找辩护人咨询,辩护人认为“打输了住院、打赢了坐牢”办理农村互殴行为的常见办案思路,提出H某可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除了详细过问案情,辩护人还了解到本案案发现场并无监控视频、且在场无目击证人,如果H某和J某的陈述不相吻合,本案可能缺乏证明案发经过的直接证据。

7月,H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H某家属找辩护人办理委托手续。

得知嫌疑人H某因疫情原因暂押在办案点、未移送看守所,辩护人接受委托当日便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取保候审申请书,得到办案民警回复:本案将于二日后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故不同意取保候审。

二日后,辩护人提交《关于H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辩护观点。

隔日,辩护人电联承办检察官,开宗明义表明立场:我们的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而非增加社会矛盾,因此提出本案宜以调解结案,不宜以刑事司法程序扩大村民矛盾。同时特别说明,并非嫌疑人家属不愿赔偿被害人,而是被害人坐地起价,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嫌疑人无法承担。

检察官建议辩护人与司法所、办案民警联系交纳“刑事赔偿保证金”,辩护人于是指导家属配合司法所交纳保证金,但由于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尚未有效实践,司法所和办案民警均不清楚如何完成这项工作,为此,家属怀揣几万元现金在司法所逗留一整日仍无结果。

次日,辩护人再次电联检察官,说明家属赔偿诚意与配合有关部门化解本案矛盾的决心。

报捕第七日下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日晚,嫌疑人H某从办案点归家。

 

五、办理结果

检察院因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公安局为H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就轻微刑事案件而言,是否能够“息事宁人”是司法机关作出对嫌疑人有利决定的首要考量。

本案之难在于嫌疑人足具赔偿调解诚意、但与被害人的刑事赔偿谈判陷入僵局,向办案机关表达嫌疑人及家属消弭社会矛盾的诚意是本案辩护的重点。

本案尚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未能查阅卷宗,嫌疑人及家属的陈述可能有所偏颇或者保留,文书撰写要在中立、保守立场上发表条理清晰的法律意见,同时要辅以沟通交流,与承办人员达成共识,从而说服承办人员支持辩护观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使嫌疑人暂获自由。

 

 

发表评论
去登录